肉类进口报关 ★ ★ 一、资质确认 (一)国外需确认的资质 1.首先要确认进口国的肉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的准入要求。 不是所有国家的肉类都可以随意进口,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国内,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标准以及我国与输出国或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书、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等确定《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并根据疫病及市场情况随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另外,对于准予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对进口品类、产地、生产企业也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以爱尔兰为例: 表1:爱尔兰肉类进口要求 表1摘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6年12月,表明我国仅允许从爱尔兰进口冷冻猪肉(不包括肠、胃),且必须要从*厂号的企业进口。 2. 寻找联系国外牛羊肉生产企业,获取其企业资质,产品数量、质量,贸易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国外供货商必须是在华备案企业(俗称牌照),可提供CIFA号(CIFA是国外供货厂家注册的一个出口货的编号,这个号可以到海关的食品检验局查询),例如: 蒙古国可向我国销售熟制牛羊肉,但对供应企业有明确要求,经我国注册的熟制牛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5643171、5470099、2089173、2088118。熟制牛羊肉产品的生产原料必须来自以下注册号的屠宰企业:5643171、5342074、5470099、4252284、5396565。 确定国外供货商符合资质后,方可进行数量、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谈判,国外供货商在出口前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明。 (二)国内资质 1. 国内的收货人要有进出口权,有进出口权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国内收货人需要是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备案; ◆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备案需准备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进口肉类质量*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质检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申请备案的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2)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3)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4)质检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直属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和拟取消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申请材料,由总局统一审核并发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年审时,直属局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应向总局报请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报请取消备案资格。 3.**进口肉食,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食品经营类备案; 5.**进口应办理进口口岸商检备案(有效期两年); 6.国内收货人还需要有商务部颁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等肉类商品均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7.上述手续具备后,即可以和国家制定的肉类冷库签订仓储协议,因为肉产品都是冻柜运输,所以要在目的港/口岸找一家在商检局备案过的冷库,签订冷库协议书; 8.最后,清关的报关行也要有报肉类食品的资质; 9.商务部或商务部下属商务**会给予配额,如果无法申请下来配额则可以租赁配额。 二、具体操作流程 01 **进口到中国,须提供国外供货商在中国认监局(*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号,如无备案,则无法进口,详见《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02 进口代理商需提供产品批次号,原产地证,卫生证,无木包装证明,提单,箱单,发票,合同,货物随附相关单证及海关认定需要的其他文件; 03 国外供应商发货(整柜或散货;进口海运多由国外直接负责至国内口岸)。 04 海运至国内码头(到港后,船公司会有到货通知书给到客户)。 05 到船公司换单(凭到货通知书,提货委托书)。 06 做报检、报关资料(凭海运提单、装箱单、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所需资料)。 07 报检(根据产品的监管条件,依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 08 商检查柜(如申报产品检验检疫不符,可能导致重新做检,删单重报)。 09 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管要求所需其他文件)。 10 海关受理(如海关所需文件不齐,不受理退回补齐资料)。 11 海关审价(接受申报价格通过或海关*货值或海关系统查询价格磋商等情况)。 12 出税单(关税税票、增值税票)。 13 交税(客户登录单一窗口对公网上转账、客户到*银行交税、客户委托我司代理交税)。 14 码头提柜(交清船公司费用,提柜)。 15 海关查柜(如申报产品不符差等,可能导致退单、删单重报等)。 16 顺利通关、放行、运输至*地点,客户卸货,还柜到码头。 17 货物入冷库或直接转运至需求地。 三、法律依据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进口检验检疫 *七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九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十条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十一条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 *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主管海关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海关认可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十四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十五条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十六条 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十七条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十八条 进口口岸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十九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海关*地点存放。 *二十条 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二十一条 口岸海关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二十二条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中国香港或者中国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开展预检工作,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验核该证书。